11月10日,中国博物馆协会航海博物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海专委”)召开2021年视频年会暨2021年中国涉海类博物馆馆长论坛。来自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湖北、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等地的40余家家博物馆馆长、代表,共计近90人在线参会。会议由海专委主任委员、中国航海博物馆党委书记、副馆长张东苏主持。中国博物馆协会理事长刘曙光,国际海事博物馆协会主席马修.特纳(Matthew Tanner),黄河流域博物馆联盟代表、河南博物院院长马萧林,长江流域博物馆联盟代表、四川博物院副院长谢志成为大会致辞。
刘曙光理事长在致辞中充分肯定了海专委近年来在凝聚国内航海文博力量、构建航海文博资源平台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并就海专委今后工作提出了希望。他指出,海专委要坚持专业化、高质量发展,坚持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海洋强国”战略、“文化强国”建设,坚持国际化视野,在国际文化交流中领先一步,努力发展成为博物馆领域最有特色、最有活力、最有成果的专业团体。
左:国际海事博物馆协会主席马修.特纳(Matthew Tanner),中:黄河流域博物馆联盟代表、河南博物院院长马萧林,右:长江流域博物馆联盟代表、四川博物院副院长谢志成
会上,海专委秘书长武世刚向与会代表作海专委2020-2021年度工作总结,并审议、通过海专委委员变更、新会员入会事宜。元明清天妃宫遗址博物馆、贵州航运博物馆、南越王博物院三家新会员代表分别发言,介绍了博物馆概况,表达了加入海专委后的愿景。
本次会议主题是“革命文物与海洋记忆”。年会围绕主题,聚焦博物馆馆藏,策划了馆长论坛。鸦片战争博物馆、舟山博物馆、中国船政文化博物馆、福州马江海战纪念馆、武汉市中山舰博物馆、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诞生地纪念馆的馆长们分享了各馆特色藏品,阐释了藏品背后中华民族航海历程中的红色记忆。
在专题分享环节,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副馆长林瀚介绍了“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背景与历程,以及博物馆对泉州“申遗”在考古、学术、展览、宣教等方面提供的支撑。
为实现业务资源共享、促进会员单位合作,会议设置了“展览推介”环节。来自广州博物馆等十三家会员单位的代表参与了“展览推介”。他们从展览的主题内容、藏品意涵、形式特色、社会反响等方面呈现了精彩纷呈的展览案例,引发参会者的强烈共鸣与积极关注。
最后,海专委主任委员、中国航海博物馆党委书记、副馆长张东苏作总结发言。他以新时代博物馆的高质量发展为指向,以“馆际合作”为关键词,聚焦博物馆展览、藏品、文创、研究等业务领域,就深化合作力度、提升合作能级提出了希望与倡议;同时强调航海类博物馆要积极融入国家战略与地区发展,增进与黄河流域博物馆联盟、长江流域博物馆联盟、大运河博物馆联盟等兄弟联盟以及国际组织机构的合作,共同谱写新时代河海联动、江海汇通的文化篇章!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中华民族追求独立、解放、富强的奋斗之路,与海洋密不可分。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中国航海类博物馆事业发展也迈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本次年会实现了疫情背景下海专委会员单位凝心聚力、同舟共济、共谋发展的会议宗旨,对于引领中国航海类博物馆高质量发展、促进中国涉海涉水类博物馆交流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提升《中国博物馆》编辑业务能力,培养文博学术期刊编辑专业人才,12月7日下午,《中国博物馆》编辑部举办了采编业务专题培训活动。中国博物馆协会理事长、《中国博物馆》主编刘曙光参加活动并讲话,中国文物报社副总编辑、《中国博物馆》副主编李学良主持培训活动。
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总编辑、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宣部新闻出版领军人才杨群先生应邀为编辑人员授课。杨群先生以“社科学术期刊编辑规范”为主题,从编辑工作的业务规范、编辑人员的专业素质、编辑人员的自我修养三个角度出发,结合自己从事编辑工作20余年的实践经验,针对社科学术期刊内容选题编排、稿件录用标准、编辑工作流程、编辑团队建设、编辑人员能力提升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并与编辑人员进行了互动交流。
刘曙光在总结发言中指出,编辑团队建设是学术期刊业务建设的基础,加强编辑部建设是提升《中国博物馆》学术质量的关键。2022年《中国博物馆》由季刊变更为双月刊,期刊编辑出版任务艰巨,全体编辑人员要以此次培训为契机,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牢牢守住意识形态主阵地,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和各项编辑规则,更加专注地做好期刊编辑工作,积极参与博物馆领域的各类学术活动,强化对博物馆学专业问题的理解和认知,不断提高刊物学术影响力,完成好从季刊到双月刊的过度,力争早日进入C刊序列,积极推动博物馆学科建设,助力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博物馆》编辑部全体编辑人员、中国文物报社各采编部门工作人员、《博物院》编辑部编辑代表共40余人参加了培训。
(李勤)
12月17日下午,中国博物馆协会民族博物馆专业委员会召开了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本次大会以线下主会场和线上分会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线下主会场设在民族文化宫文化交流中心。中国博物馆协会理事长刘曙光,民族文化宫党委委员、副主任们发延,民博专委会第三届常委会副主任委员、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博物馆馆长张铭心,民博专委会第三届常委会秘书长、民族文化宫博物馆馆长陶颖,民族文化宫文化交流中心主任李杨,民族文化宫博物馆陈列研究部主任辛宇玲、中国博物馆协会项目课题部主管顾婷等在主会场出席会议。来自北京、内蒙古、黑龙江、上海、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市自治区的148家博物馆和相关机构的会员代表在线参加会议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大会由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副馆长崔德志主持。
们发延在大会上致辞,对民博专委会近年来为全国民族与民族地区博物馆事业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给予充分肯定。并表示,作为民博专委会的挂靠单位,民族文化宫将一如既往,支持民博专委会的工作。
大会听取并审议通过了《中国博物馆协会民族博物馆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国博物馆协会民族博物馆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中国博物馆协会民族博物馆专业委员会第四届常务委员会选举办法》,并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常委会领导班子,其中副主任委员10名,其余常委20名,民族文化宫博物馆馆长陶颖当选主任委员兼秘书长。
民族博物馆专委会新任第四届主任委员陶颖代表第四届常委会在组织策划会议活动、项目合作交流、科研出版、人才培养、专委会建设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本届任期内的工作规划。她表示,责重于山,行胜于言,将把当选之日作为新的起点,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而不懈奋斗。民博专委会第四届常委会将继承和发扬历届常委会的优良传统,不忘初心,接续奋斗,为推动新时代民族文博事业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民博专委会新一届常委会选举产生后,中国博物馆协会理事长刘曙光作了讲话,他首先向大会的召开和新选举产生的民博专委会领导机构表示祝贺,对民博专委会第三届常委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表示感谢。他指出,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工作关乎大局。民族与民族地区博物馆是普及民族文化知识,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平台。民博专委会是中国博物馆协会最重要的中坚力量之一,也是中国博物馆协会最有活力的专委会之一。他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于文物、考古和博物馆工作,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作为博物馆人,要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推动博物馆事业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刘曙光理事长对新一届常委员会提出三点希望:一是要从文化强国的高度上去谋划我国民族博物馆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二是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我国民族博物馆事业的创新发展;三是要加强民博专委会自身建设,带动全国民族和民族地区博物馆事业的全面发展。他表示,中国博物馆协会将会一如既往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民族博物馆专委会的工作,希望专委会继续发挥在民族博物馆行业中的桥梁作用、参谋作用、引领作用,推动我国民族与民族地区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博物馆协会民族博物馆专业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博物馆协会(简称“中国博协”),英文译名:Chinese Museums Association,译名缩写为:C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开展博物馆有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团结引领全国博物馆、博物馆从业者、相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致力于保 护、研究、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努力。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促进博物馆管理水平和博物馆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博物馆领域的国际学术业务交流与合作,为实现博物馆事业科学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文物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协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的活动组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博物馆相关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应用学科研究;
(二)调查研究各级各类博物馆的现状及发展需求,为国家制定博物馆相关政策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三)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各类学术会议、交流活动及行业培训等,促进博物馆行业资源开放共享,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四)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促进博物馆事业的改革、建设和发展;
(五)建立健全有关行业规则、标准和服务规范,开展博物馆定级与运行评估,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利益;
(六)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和信息交流,开展职业继续教育、各类培训和技术咨询,不断提高行业的知识水平和科技含量;
(七)履行国际博物馆协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在多边领域提高中国博物馆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派代表出席国际博协大会、年度会议及咨询委员会等重要活动,组织开展国际性和亚太地区博物馆学术交流活动,向国际博物馆界宣传中国博物馆事业变化和发展的情况,推荐中国专业人士到国际博协机构任职,做好中国国际博协会员的沟通和服务工作,履行好国际博协团体会员的相关工作职责和业务;
(八)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构想,主动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文化外交工作总体部署,开展与其他国家博物馆机构、专业团体的学术业务合作,研究和借鉴博物馆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特别是通过双边合作,推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博物馆及其专业人员在传统文化领域的良性互动;
(九)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一)依法成立的各类博物馆、纪念馆;
(二)依法成立的各级、各类博物馆行业组织;
(三)大专院校博物馆专业及常设博物馆培训机构;
(四)从事博物馆相关产品和技术服务性研发、推广的企事业单位;
(五)本协会认为可以接纳的与博物馆活动相关的其他各类组织。
第十条 拥护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意愿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经由两名以上个人会员或由一个以上单位会员推荐,可申请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一)协会单位会员或各级、各类型博物馆中的从业人员;
(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常设培训机构中从事博物馆专业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人员;
(三)在各级行政机关中从事博物馆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在博物馆相关产品和技术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五)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中正在就读博物馆相关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六)积极参加博物馆志愿服务活动的博物馆志愿者;
(七)本协会认为可以接纳的与博物馆活动相关的其他各类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会员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并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为会员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制作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者有损害本协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经协会批评教育无效的,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
(六)审议通过协会的工作规划;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以一定形式宣传推介对博物馆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各界人士和机构;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代表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代表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在其闭会期间,授权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监督各项规章制度、年度工作制度及年度预算的实施;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研究和解决协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长的指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保持与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联系,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汇报;
(四)召集秘书处办公会议,根据实际情况,议定和处理临时性工作内容和项目,以及其他日常事务,并向理事长办公会报备。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须由至少10个单位会员联名发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委员会会员须为协会的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是本协会在各专门领域沟通联系并开展学术研究和业务交流的重要渠道,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业委员会必须遵循从工作实际出发、促进联通共享的原则,不因馆因人设立;各分支机构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在职人员出任。如有特殊情况者,年龄不得超过70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专业委员会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不设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专业委员会需每年向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向会员公开,自觉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18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